张某原本只是个承接工程的普通人,命运却在2021年来了个急转弯。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他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他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可谁能想到,他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在约定的工程上。截至案发,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被挪作他用。
该公司一怒之下,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张某瞬间陷入了巨大的麻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案子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就像掉进了一个黑暗的深渊,不知道未来会怎样,巨大的压力让他喘不过气来。
就在张某感到绝望的时候,朋友给他推荐了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不仅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还曾在公安机关工作近二十年,参与及领导过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有着独特的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
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刻展开了全面的辩护工作。他先是全面核实证据,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他像一个严谨的侦探,细致地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明确每个行为对应的时间节点,从而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接着,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他指出张某虽然没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都在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并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然没清点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这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并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李律师明确了刑民边界,他系统地论证了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告诉咱们,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一定要有清晰的法律意识。第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约定使用相关物品,避免出现类似张某这种不当处置的情况。第二,如果遇到合同纠纷,要先分清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把问题上升到刑事层面。第三,一旦卷入法律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起到关键作用。李鉴春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成功为张某洗清了罪名。本文案例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提供素材,他擅长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在困境中找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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