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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施工获工程款支持,表见代理突破建筑公司主体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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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760人看过
工程款纠纷专业律师 章世铿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520161053763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815070409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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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20XX年,委托人承包某商业广场石材幕墙工程,完工结算后对方欠162693元未付。章世铿律师代理委托人起诉,庭审中被告多项抗辩。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辩论,法院认定表见代理,判两被告付152693.24元及逾期利息,驳回违约金请求。
无资质施工获工程款支持,表见代理突破建筑公司主体抗辩

建筑公司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无签约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2016年开始执业的章世铿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抓住了表见代理这一关键机会,通过充分举证来证明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自2010年起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的章世铿,长期负责某全国性企业法律事务,对企业经济纠纷等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他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合同主体认定、工程结算依据、欠付工程款数额、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针对建筑公司的主体抗辩,20XX年庭审中,章世铿律师重点举证案涉合同首部均载明甲方为该建筑公司,合同加盖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为真实印章,且项目相关责任人系该建筑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建筑公司将印章交由该负责人使用,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合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为建筑公司,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同时,章世铿律师结合类案生效判决的认定意见,主张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建筑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付款责任。章世铿律师补充理由称,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委托人基于合理信赖与建筑公司进行交易,建筑公司对印章管理不善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意见,认定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

在工程结算问题上,章世铿律师举证工程量计算表、结算单均由项目相关责任人雇请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超过两年,被告方怠于结算且未提出相反结算结论,上述结算材料应作为工程价款定案依据。被告方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不应以这些材料作为结算依据。章世铿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被告怠于结算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可了章世铿律师的观点,将结算材料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欠付工程款数额,章世铿律师核对全部付款记录,就被告主张的20000元款项性质作出抗辩,虽最终法院未采纳该款项为工人保险款的意见,但结合总价款与已付款项的核算,明确了实际欠付金额。

针对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章世铿律师认可委托人无施工资质导致承揽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同时主张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自约定付款期限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主张亦有合同依据。被告方认为合同无效不应支持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章世铿律师详细阐述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逾期利息,驳回了违约金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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