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无签约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2016年开始执业的章世铿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抓住了表见代理这一关键机会,通过充分举证来证明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自2010年起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的章世铿,长期负责某全国性企业法律事务,对企业经济纠纷等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他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合同主体认定、工程结算依据、欠付工程款数额、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针对建筑公司的主体抗辩,20XX年庭审中,章世铿律师重点举证案涉合同首部均载明甲方为该建筑公司,合同加盖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为真实印章,且项目相关责任人系该建筑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建筑公司将印章交由该负责人使用,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合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为建筑公司,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同时,章世铿律师结合类案生效判决的认定意见,主张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建筑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付款责任。章世铿律师补充理由称,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委托人基于合理信赖与建筑公司进行交易,建筑公司对印章管理不善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意见,认定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
在工程结算问题上,章世铿律师举证工程量计算表、结算单均由项目相关责任人雇请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超过两年,被告方怠于结算且未提出相反结算结论,上述结算材料应作为工程价款定案依据。被告方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不应以这些材料作为结算依据。章世铿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被告怠于结算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认可了章世铿律师的观点,将结算材料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欠付工程款数额,章世铿律师核对全部付款记录,就被告主张的20000元款项性质作出抗辩,虽最终法院未采纳该款项为工人保险款的意见,但结合总价款与已付款项的核算,明确了实际欠付金额。
针对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章世铿律师认可委托人无施工资质导致承揽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同时主张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自约定付款期限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主张亦有合同依据。被告方认为合同无效不应支持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章世铿律师详细阐述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逾期利息,驳回了违约金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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