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关键程序点。这一环节在本案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被告正是以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较弱为由拒绝赔偿。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抓住了通过专业机构核定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这一机会,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徐晓律师接受唐某委托后,团队迅速开展行动。2006年执业至今的徐晓律师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团队接案后立即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随后,徐晓团队依托上海金融法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20XX)沪XX民初xxx号、(20XX)沪民终xxx号),确立了本案的核心争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
20XX年X月X日,徐晓律师积极向法院申请,请求调取投资者唐X的全部历史交易数据。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核该申请的必要性。徐晓律师补充理由,说明这些交易数据对于确定投资者的损失情况以及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该申请合理合法。最终,法院同意了徐晓律师的申请,成功调取了唐X的全部历史交易数据。
接着,徐晓律师推动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上海某大学中国XX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进行科学、独立的核定。在委托过程中,徐晓律师向法院说明专业机构的核定意见将为案件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损失认定的相关规定。法院经过审查,同意了该委托。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及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0月28日)至揭露日(2016年4月16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中某XX股票,其产生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全部投资损失共计4,090.56元。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投资者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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