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子女A先生、B女士委托律师汪育倩参与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A先生、B女士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但上诉人不服,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然而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背后,是汪育倩律师精准的策略和充分的准备。
在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首先进行了证据梳理与固化。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通常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多件,丰富的实务经验让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这是案件推进中的一个关键阻碍。一般来说,察觉诉讼时效是否重新计算需要对法律规定有深入理解和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汪育倩律师凭借多年处理民商事案件的经验,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对于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的问题,这是又一个棘手的阻力点。通常情况下,公章鉴定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这使得案件陷入僵局。而汪育倩律师所在的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身份,让她在处理此类复杂问题时更加自信和专业。她指出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在利息约定方面,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这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点。汪育倩律师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得到合议庭认可。
案件判决后,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充分保障。但这起案件留下的痕迹远不止于此,它提醒着人们在民间借贷中要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法律规定的遵循,也彰显了法律对合法债权的保护。同时,类似的案件可能还会不断出现,律师们仍需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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