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人在商场因为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有人因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而遭受损失。这些侵权行为看似相似,实则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很多人可能会疑惑,这两种侵权行为到底有啥不同呢?弄清楚它们的区别,无论是对维护自身权益,还是避免不小心侵权,都有很大的帮助。下面咱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二者的不同之处。
一、构成要件差异
一般侵权行为要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比如,张三故意把李四的花瓶打碎,这里张三打碎花瓶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花瓶被打碎就是损害事实,花瓶破碎是因为张三的行为导致的,这就是因果关系,而张三是故意为之,存在主观过错。只有这四个条件都具备,才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同时具备这些要件。有些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比如环境污染侵权,企业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不管企业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与居民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企业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归责原则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谁有错谁担责。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该方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他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责任。像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他人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责任,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过错推定原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比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受害人要证明侵权人有违法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有主观过错。比如在医疗纠纷中,患者要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给自己造成了损害。
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则有所不同。很多情况下是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侵权人有污染行为,而侵权人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依据不同
一般侵权行为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来处理。这些规定为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
特殊侵权行为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侵权进行了规定,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侵权进行了规定。这些专门的法律规定更具针对性,能更好地处理特殊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分清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很重要。但遇到复杂的侵权纠纷时,很多人可能还是会感到困惑。比如在处理侵权纠纷时,不知道该收集哪些证据,也不确定自己的主张是否合理。这时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律图平台汇聚了众多专业律师,他们经验丰富,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能结合具体情况,为你理清处理侵权纠纷的流程,帮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你在面对侵权问题时不再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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