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沉浸在悲痛之中,还要面临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的难题。然而,协商无果让家属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他们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李星星律师介入了案件。李星星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就敏锐地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迅速全面整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收入经营等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这本是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但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赔付,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提出剔除非医保用药、不赔误工费、不赔护理费、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等理由,要求二审改判少赔2.5万余元。
二审中,保险公司重点攻击多个赔偿项目,试图推翻一审结果。面对保险公司的攻势,李星星律师毫不畏惧,当庭逐一严谨回击。对于抢救费应扣20%非医保用药的问题,李星星律师指出抢救费用为生命必需,且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依法不得扣除。这一观点基于李星星律师在过往类似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她深知保险公司在非医保用药扣除问题上常常缺乏合理依据。
在误工费方面,受害人抢救治疗1天,李星星律师结合经营证据,说明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她清楚地知道,误工费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而她前期收集的经营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
对于家属护理费,李星星律师强调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她凭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观点。
在精神抚慰金方面,李星星律师指出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同,一审酌定20000元符合裁判标准。她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让她在法庭上能够有理有据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终,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方的答辩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一结果让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有力的维护,也彰显了李星星律师在维权过程中的专业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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