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韩XX从2019年开始受王XX雇佣,从事吊顶、木工、瓦工等工作,两人只是口头约定了劳务内容和报酬标准,没签书面劳务合同。2021年12月9日,韩XX在施工时,王XX提供的脚手架突然断裂,韩XX不慎摔伤,造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韩XX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00日、护理期90日。韩XX和王XX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韩XX便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责任划分问题
韩XX认为自己和王XX是雇佣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王XX提供的施工工具存在安全隐患才摔伤,王XX没履行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XX则觉得韩XX自身存在操作过错,他和案外人同时踩踏脚手架同一木板才导致脚手架断裂,韩XX没尽到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提供安全施工工具并履行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这次事故直接原因是脚手架有安全隐患,王XX没尽基本义务,过错较大,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韩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施工时没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损失数额问题
韩XX要求王XX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062.1元。王XX觉得韩XX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和当地实际收入水平不符,而且韩XX出院后短期内就恢复工作,实际误工天数远不足200日,主张的误工期限没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参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核算后认定韩XX合理损失为98590元。二审法院认为该计算标准与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予以维持。
垫付费用问题
王XX称已为韩XX垫付医疗费42000元,但韩XX只认可37000元,王XX当庭表示会举证证明实际垫付金额。一审时王XX没提交有效证据,法院只采信了双方都认可的37000元垫付金额。二审中,王XX提交了录音、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他实际垫付42000元,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该事实。
因果关系问题
王XX认为韩XX的伤情不全是这次施工事故导致的,和他自身其他意外有关,应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扣除60%的损失金额。但他没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法院认为王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韩XX伤情与案涉施工事故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对王XX按农合报销比例扣减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认定的98590元损失总额,结合80%的责任比例,扣除双方认可的37000元垫付费用,判决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8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损失计算标准与总额的认定,依法纠正王XX实际垫付金额为42000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韩XX各项经济损失93590元,驳回韩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X承担主要部分,韩XX承担次要部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不管是雇主还是雇员,都要重视安全问题。雇主得提供安全的施工工具,做好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不然出了事要担主要责任。雇员自己也要有安全意识,干活时多注意安全,别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受伤。而且,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把权利和义务写清楚,这样万一出了纠纷,也有依据可查。
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责任比例,纠正了垫付金额,改判王XX赔偿韩XX93590元。王芳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经济纠纷相关案件就有600余件,在处理这类案件上经验十分丰富。她扎实的法学专业本科背景,让她在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时,能准确把握关键。正是多年的实务积淀,让她在本案中能精准分析每个争议点,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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