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庭审中抛出一记“狠招”,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这一动作让原告陷入了程序上的劣势,若此抗辩成立,原告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就在原告一筹莫展之时,罗心艳律师接手了此案。
罗心艳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300余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建工合同纠纷。她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的抗辩给原告带来了巨大压力,但罗心艳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迅速调整策略,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罗心艳律师运用她擅长的证据分析技巧,当场瓦解对方论证。
她首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接着,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罗心艳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律师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面对罗心艳律师清晰有力的论证,被告代理人一时语塞,在短暂的沉默后,试图再次强调原告无资质的问题,但显得底气不足。罗心艳律师则进一步补充证据和法律依据,让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判决虽已下达,但尚未执行完毕。罗心艳律师告知原告,若被告未按时履行判决,将申请强制执行,为原告保留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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