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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让方上诉维权,聚焦转让款及违约认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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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4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81人 执业26年
律所: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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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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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匠诚律师团队18位律师均毕业于985、211.如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等国内著名法学院校。每一位律师都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长期的法律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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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诉人苏X因股权转让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转让款金额有误、存在程序违法等。云南匠诚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围绕多方面充分举证、质证。但因苏X此前已自认相关事实,法院认定其“一股二卖”构成根本违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李X的主张,支持其主要诉请,认定上诉人苏X应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资金使用费。而苏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在于其认为一审存在诸多错误。2002年执业的张云顺律师、杨艳律师以及2011年执业的阿贵忠律师组成的云南匠诚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敏锐地抓住了案件中当事人自认这一关键证据规则。他们深知,一旦当事人作出自认,若无充分证据推翻,将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云南匠诚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梳理多案关联事实。张云顺、杨艳、阿贵忠三位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对股权流转、款项支付及当事人自认等关键细节进行了深入分析,为上诉提供了完整的事实基础。他们不仅熟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在民商事诉讼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使得他们能够迅速抓住案件的核心要点。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2024年X月X日(假设时间),律师团队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未准许中止审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以案外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初步答复称,目前证据不足以支持中止审理。律师团队当日即补充理由,附上相关司法解释,说明本案与另案存在紧密关联,应等待另案结果。然而,最终法院认为苏X在另案中的自认已明确相关事实,无需等待另案结果,未采纳律师团队的请求。

接着,律师团队又指出一审认定股权转让款金额错误,上诉人仅实际收到52.5万元,另一笔款项打入的账户为公司账户,不应认定为个人收款。法院初步回复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款项认定并无错误。律师团队随后补充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强调款项性质的区别。但法院经审查后,依然维持一审对转让款金额的认定。

对于一审存在的判决书送达滞后、保全裁定未及时送达等程序违法情形,律师团队向法院提出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初步表示会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律师团队进一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说明一审程序违法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但最终法院认为,程序瑕疵未对案件实质结果产生影响,未支持律师团队关于程序违法的主张。

此外,律师团队主张上诉人转让股权已征得被上诉人同意,不构成根本违约。被上诉人则辩称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且苏X自认事实不得随意推翻。法院经审理认定,苏X在另案中已自认转让10%股权并收取105万元转让款,其将股权自行转让给案外公司存在主观恶意,导致案涉协议履行不能,构成根本违约。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云顺、杨艳、阿贵忠律师组成的云南匠诚律师团队虽未能改变二审判决结果,但他们在整个上诉过程中,精准从法律适用、程序瑕疵、款项性质等角度切入,充分行使上诉权利,全面规范处理上诉、庭审、举证质证等全流程诉讼,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权益,为同类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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