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指定结算人签字,能否确认百余万水泥欠款?

指定结算人签字,能否确认百余万水泥欠款?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36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更多>
导读:原告A拿着被告某建筑公司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百余万水泥欠款对账单,却被被告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杨杭川律师介入后为其成功维权。

杨杭川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是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案件。此次涉及的是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按约供应了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可被告却拒绝支付。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指定的对账人员签字对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能否以人员离职等理由拒付货款。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被告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单、购销合同、交货单、增值税发票等。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直接证明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以及完整交易流程的证据链。

杨杭川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人员离职、无权对账”“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理由进行质证。杨杭川律师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他理由,他逐一进行驳斥,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构建闭环证据链、专业应对争议点以及全面驳斥虚假抗辩的方法论。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