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和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时,二被告面临着支付高额管理费、投资回报及资金占用利息的压力。在这一困境下,被告方委托了汤思骑律师。汤思骑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捕捉到诉讼时效这一关键要点,以此作为维权策略的起点。
在立案审理阶段,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汤思骑律师代表被告参与庭审。在证据质证环节,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汤思骑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仔细分析每一份证据。对于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未被采证,但他及时调整策略,将重点放在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上。
在案件的争议评判阶段,汤思骑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展开有力抗辩。他提出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被告一支付义务,且未收到政府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观点。汤思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面对诉讼时效这一程序问题时,他依据过往类似案件的应对经验,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关于诉讼时效的观点,认定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同时支持了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等观点。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汤思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成功减损,切实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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