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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律师精准抗辩助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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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0 · 13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5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案例展示:2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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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XX月X日,纳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XX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对箐系主体有到期债权,箐食品公司对XX公司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此前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败诉。XX公司代理律师冯从福精准抗辩,一审法院采纳意见,驳回纳公司全部诉请。

在商业活动中,债权债务纠纷时常发生,XX公司就陷入了一场复杂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20XX年,X公司先是在与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败诉,随后又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将XX公司诉至法院,同时XX食品公司、X集团公司、施X为第三人,试图通过代位权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XX公司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为其代理此案。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还担任宁德市律协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本案中,核心争议在于纳公司是否对第三人(X系主体)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是否对XX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冯从福律师精准运用证据规则,以“债务已清偿”为核心抗辩切断代位权链条。他提交了《结清证明》、收款收据、借条、银行转账记录、X食品公司撤诉裁定等一整套证据,完整呈现了“债务发生—催收—清偿—确认结清”的全过程,证明XX公司对X食品公司的债务已经消灭,从根本上否定了代位权成立的基础。

同时,冯从福律师以在先诉讼判决为依托,强化对“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不成立”的论证。他积极引用(20XX)闽09XX民初XX8号及(20XX)闽XX民终XX号判决中关于“X公司与XX公司之间无真实买卖关系”“X公司可另寻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等认定,指出纳公司虽经法院提示另案主张,却始终未能提供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确定、到期债权的任何有效证据。对于X公司主张的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冯从福律师也进行了有效反击。他指出,X食品公司已于20XX年X月申请诉前保全、于20XX年XX月提起诉讼,说明其不仅没有怠于行使,反而积极采取了法律措施。尽管最终撤诉,但撤诉的原因正是XX公司已主动清偿全部债务,而非第三人放弃权利。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为XX公司避免了近290万元的潜在支付责任,并促使解除财产保全,恢复了公司正常资金流转。此案也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被告方提供了典型抗辩范例,展示了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有效抗辩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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