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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逆转,实现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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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9 · 16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儒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420251090006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64586688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本人性格开朗、热情大方,具有亲和力,善于与人沟通: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丰言的诉讼经验:为人正直,且致力于在诉讼业务领域中不断深耕;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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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身故,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一审败诉。家属委托刘儒学律师代理二审,刘律师围绕免责条款等核心点抗辩。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改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六十万元保险金,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合同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关键程序点。若保险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2025年执业的刘儒学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民商事法律服务经验,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刘儒学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查阅一审卷宗。他毕业于山东大学,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等案件,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经验丰富。刘律师注意到,一审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且一审法院支持了该观点。但刘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很可能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20XX年X月X日,刘儒学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他围绕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事故因果关系等核心点展开严谨抗辩。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

刘儒学律师在补充理由时,引用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即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他指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经过审查,二审法院于20XX年X月X日认定,被告A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此外,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A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A承担。刘儒学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论证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成功实现了二审逆转胜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的保险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二审胜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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