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责任险纠纷中,保险赔付的主体资格、赔付标准及医疗费认定是关键程序要点。保险公司试图以各种理由减少赔付,这使得这些程序要点成为了案件胜负的决定性因素。2022年开始执业的罗心艳律师凭借其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些关键机会。
罗心艳律师接受伤者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证据,展现出她丰富的执业经验。2022年执业至今,罗心艳律师已承办案件300余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她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点,为后续的诉讼做好了充分准备。
案件立案后进入庭审阶段,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仅在工程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赔付,案涉保险为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且伤者已获工伤保险赔付,同时主张非侵权人不应承担诉讼费。罗心艳律师针对这些抗辩逐一发表代理意见。
首先,罗心艳律师依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指出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的,受害者有权直接向保险机构主张赔付,本案工程公司无力赔付并转让保险权益,伤者具备直接起诉的主体资格。
其次,她提出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存在前后矛盾,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限额赔付。
再者,对于医疗费,罗心艳律师指出伤者主张的是工伤保险未报销、工程公司未支付的康复治疗费用,有正规医疗费票据佐证,且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限额,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最后,关于诉讼费,罗心艳律师强调应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应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经过罗心艳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伤者伤残赔偿金600000元;支付伤者医疗费16846.96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伤者预交的多余受理费依法予以退还。若保险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伤者可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罗心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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