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联系函》等无装件依据,难以作为有效证据;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也不被法院采证。这使得案件的证据链出现了明显的缺口,给双方的主张都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汤思骑律师接案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证据收集思路,而是将重点放在了对合同性质和诉讼时效的深入研究上。
汤思骑律师熟知法律程序规则,在这个案件中,诉讼时效成为了关键的时间节点。按照常规思路,被告方提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如果不能有效反驳,原告的诉求很可能会被驳回。汤思骑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敏锐地发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关系。2024年3月27日,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汤思骑律师据此主张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
2025年2月13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在紧张的庭审过程中,汤思骑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策略能力,向法院详细阐述了《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等争议焦点。他指出,案涉《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属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其中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
经过汤思骑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明确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2025年4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项下管理费(分成)335万余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接案到结案,汤思骑律师高效推进程序。整个案件从2025年开始处理,到4月16日判决,时间跨度较短。案件受理费293216元,减半收取146608元,由被告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800元,原告负担129808元,预缴余额退还原告;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在这个过程中,汤思骑律师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体现了他在程序推进中的效率和成本意识。当事人无需多次奔波,汤思骑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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