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21日,龙口市XX公司与龙口XX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前者为后者与山东XX银行的500万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费150000元,若龙口XX公司违约,需承担借款总额25%的违约金。同时,龙口XX公司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他被告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协议。借款合同履行中,龙口XX公司未按时还款付息,银行提前宣布借款到期,原告为其垫付本金及利息。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龙口市XX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龙口XX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80799.8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龙口XX公司支付担保费150000元;3.判令被告龙口XX公司支付违约金;4.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合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理由是被告龙口XX公司违约,致使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未到庭,在答辩期内亦未进行答辩。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包括《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协议书》《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函》《个人反担保保证函》、欠条、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垫付款项凭证、通知函、龙口XX公司现住情况说明等。这些证据证明了各方签订合同的事实以及原告为被告垫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转折点在于被告龙口XX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导致银行提前宣布借款到期,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予以认定。被告龙口XX公司未及时还款付息,原告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违约,应偿还原告垫付的本金及利息,支付担保费和违约金。关于后续利息,因双方已约定了违约金,在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告又主张利息属重复主张,且原告未证明违约金过低并请求调整,所以法院对后续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1.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80799.86元。
2.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违约金、担保费150000元。
3.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龙口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签订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违约金和利息的约定,要清楚其计算方式和适用条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要注意避免重复主张费用,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在这起担保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虽然原告的部分诉求未得到支持,但也提醒了大家在签订合同和处理纠纷时要谨慎。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拥有法律硕士学位,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商事争议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