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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折价补偿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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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9 · 18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傲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2751402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执业理念: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 个人简介:龚傲冬律师现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近六年以来处理过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客户创造价值、弥补损失,深受客户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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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7月29日,原告付X与被告王X签订《建房协议》,完工后被告欠款未付。原告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龚傲冬律师起诉。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支持折价补偿,最终原告获判60251.08元工程款及利息。

20XX年7月29日,原告付X(农村建筑工匠)与被告王X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被告五层房屋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450元计算劳务报酬。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工程于2022年4月完工,5月1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入住。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93865元,被告仅支付453000元,尚欠14086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提起诉讼。

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龚傲冬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多年,专注建设工程等六大核心领域。针对这个案件,龚傲冬律师在庭审中,全面梳理《建房协议》、付款记录、通话录音、现场勘验等证据,有力反驳被告关于“工程未完工”“已超付”等抗辩。

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龚傲冬律师具备深厚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擅长证据搜集、整理、质证。针对于这个案件,龚傲冬律师预判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提前准备《民法典》第793条及建设工程相关规定,主张折价补偿,为原告争取工程款提供法律依据。在证据交换阶段,龚傲冬律师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整理和分析,确保每一项证据都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龚傲冬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庭前会议中,龚傲冬律师推动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固定主体面积、水电、地坪等关键数据,避免被告单方面认。同时,在原告自认未完成地线、网线的情况下,龚傲冬律师主动建议酌情扣减1000元,为后续的判决争取有利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案涉房屋为五层建筑,不属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但因被告已于2022年10月1日入住房屋,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经现场勘验,法院确认房屋主体面积1113.5平方米、水电及地坪等附属工程,最终确定工程总价款518251.08元,扣除被告已付453000元及原告自认未完成地线、网线部分酌定扣减5000元,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0251.08元及相应利息。

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龚傲冬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成功为原告争取到60251.08元工程款及利息,避免了合同无效导致的“血本无归”风险,充分体现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核心价值,也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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