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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工伤纠纷:多起实务经验助力锁定劳动关系,推动工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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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9 · 13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步青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210482512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7805135388
案例展示:1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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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在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等地处理过大量工伤案例,熟悉相关地区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此次在南京一起工地受伤工伤索赔案中,凭借专业策略助力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

在江苏南京,一起工地受伤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备受关注。原告周XX在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接的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工作时受伤,然而被告却以“临时工”为由拒不承认劳动关系,试图规避工伤赔偿责任。周XX委托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处理此案。

陈步青律师开始执业,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拥有丰富的工伤案件处理经验。他参与办理过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对于疑难工伤案件的认定、工亡案件及热射病认定工伤具有独到经验。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立刻意识到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拒不承认劳动关系。如果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当事人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将无法实现。陈步青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他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

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工作沟通记录、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陈步青律师巧妙地将这些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原告只是“临时雇佣”,并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针锋相对地指出,即便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他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面对陈步青律师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被告的抗辩显得十分无力。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被安排在被告承接的项目工作,其工作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但即便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亦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这一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展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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