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储博刚律师遇到了棘手难题。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D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认定该罪需上游犯罪查证属实。而此案中,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身份无法确认,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这成为案件的关键疑难点。同时,DX是否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的故意也存争议。
储博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交手续并阅卷,制作详细笔录。经分析,他认为DX可能不构成犯罪。首先,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是构罪的关键前提缺失;其次,DX对取现款项性质并不“明知”,主观上无掩饰故意;最后,即便构成犯罪,DX也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可适用相对不起诉。随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还形成相关调研报告和案例检索报告。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强调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一结果让DX摆脱了刑事追责,有效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结合安徽合肥的办案经验,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证据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律师应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这是下游犯罪成立的基础。同时,要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明知”。在与办案机关沟通时,要主动积极,抓住可辩护重点,参考类似案例,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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