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一家原是曾都区XX二组居民,20XX年购买桥头村村民房屋并居住,20XX年将户籍迁入。20XX年该村十一组河滩地被征用,村委会决定由十一组村民讨论分配方案,周XX一家未被列入领取范围。一审虽确认周XX一家有分配权,但未支持补偿款诉求,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此时,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接手此案。
黎芳律师拥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历,有7年执业经验,深耕随州本地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胜诉率超95%。接手案件后,她仔细审查双方证据。村委会提交沈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图证明周XX持有的证已失效。黎芳律师指出该证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同时,她为周XX一家收集两份关键证据,一是桥头村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分户统计表,证明周XX一家取得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桥头村分配方案的人员名单,显示沈XX情况,为周XX一家争取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二审中,黎芳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论。她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周XX一家在分配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桥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同时指出村委会以周XX一家不是2000年土地承包户为由不发放补偿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终,法院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原判,周XX一家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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