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聚焦:“以房抵款”成关键难题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争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A公司声称合同约定总货款的20%以房源冲抵,认为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这一主张给B公司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若该主张成立,B公司将面临巨额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迅速介入,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了这一关键争议焦点,为后续的破局工作奠定了基础。
证据与法律剖析:击破“以房抵款”主张
汪育倩律师首先对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进行了重点研判。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却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且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从法律适用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B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主张的以房抵款条款因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庭审抗辩:全面驳斥上诉理由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了充分抗辩。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双方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仅为付款方式的意向性表述,未形成具体、可执行的协议,既未选定房源,也未就房屋价款、交付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不具备履行条件。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提出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明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实操建议:
1.签合同时,对以物抵债等重要条款,必须明确具体物的详细信息、交付时间、价款确认方式等核心内容,别含糊其辞。
2.遇到对方违约,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催告函、沟通记录等,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3.一旦发生纠纷,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和履行情况,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4.庭审时,围绕争议焦点有条理地发表意见,针对对方不合理主张,用证据和法律进行有力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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