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的二审判决下来,鲁X等四人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他们原本在一审中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但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试图减少赔偿金额。若上诉成功,他们的权益将受损。而鲁世超律师的介入,改变了这一局面。
鲁世超自2022年开始执业,虽执业年限不长,但已承办逾100件案件,在建设工程和房产案件领域尤其专精。他还是洛阳市老城区、涧西区和伊滨区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同时具有为县级政府、街道办服务的相关业绩,还担任某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他获得了先进工作个人和特别贡献奖,这些荣誉背后是他沉甸甸的责任和不断提升的专业能力。
回到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上诉主要有三个理由:一是认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应按70%比例计算;二是觉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三是主张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鲁世超在面对这些上诉理由时,展现出了严谨的思维和专业的判断。
对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比例问题,鲁世超指出受害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其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而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并非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他还强调法医学上的“损伤参与度”不等同于侵权责任划分比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鲁世超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划分、损害后果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认为一审酌定的50,000元是合理的,保险公司主张减少缺乏依据。关于鉴定费,他依据《保险法》,说明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未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鲁世超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没有被保险公司看似合理的上诉理由迷惑,而是精准地抓住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构建起了坚实的证据链。他没有走捷径,而是一步一步地从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出发,为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鲁世超对法律规则有着深刻的认知。他明白法律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工具,在面对复杂的案件和保险公司的抗辩时,始终保持冷静和克制。他不会被当事人的情绪所左右,也不会被利益诱惑,而是坚守职业边界,用专业和良知为当事人服务。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他或许还会遇到更多复杂的案件,但他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的负责态度,将支撑他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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