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市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里,原告杭州XX公司委托潘登代理诉讼,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原告最初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38900元、违约金119161.35元,后变更诉请为租金756567元、违约金205407.94元。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
案件推进中,违约金计算标准成了关键阻碍。合同约定,若被告不能按时支付租费,超过十五天后,应赔付违约期租金3%的违约金,并承担每日0.5%的滞纳金,直至付清月租费。而实际合同履行中,双方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常规做法可能是按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标准主张违约金,但潘登却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
潘登能做出这样与众不同的处理路径,与他的背景履历密切相关。他自2014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丰富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使他深知在诉讼中,合理调整诉求的重要性。过高的违约金主张可能会让法院认为不合理,从而影响整个诉求的支持度。而且他作为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形成了成熟的诉讼策略思维。他明白,适当降低违约金标准,既能体现原告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又能增加诉求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在另一起上海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同样存在难题。上海XX公司按约供货后,杭州XX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付款,并提出反诉。杭州XX公司称上海XX公司所供材料导致墙面出现大面积裂缝,要求其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
此时,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成为案件的阻碍点。杭州XX公司虽提供了一些证据,但大多被法院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比如工程管理部通知单、告知函等,要么真实性无法确认,要么不能有效证明货物质量问题与损失之间的关联。而潘登代理上海XX公司,从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程序入手,指出杭州XX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
这得益于潘登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他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系统学习的法学知识让他能准确把握合同条款的关键。同时,他丰富的实务经验也使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迅速抓住对方证据的漏洞。在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他对证据规则有了深刻的理解,知道如何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切入点。
最终,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支持了潘登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判决被告支付租金及相应违约金;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驳回其反诉请求。
案件虽已判决,但留下的痕迹却值得思考。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些案件不仅是一场法律纠纷的解决,更是对商业交易规则和诚信的一次深刻认识。而对于潘登律师而言,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积累和成长,未来他还将面临更多复杂的案件,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探寻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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