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先生遭遇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他向XX公司申请保险理赔,然而XX公司对车损金额等提出异议,双方陷入纠纷。一审虽判决薛先生胜诉,但XX公司不服上诉,薛先生陷入了再次面临不利判决的绝望处境。此时,薛先生委托了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她还是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荣获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案件中,第一个争议焦点是薛先生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虽然保单记载被保险人为天津市XX厂,车辆登记车主也是该厂,但该厂出具声明,认可薛先生是实际车主且享有理赔权益。李娟娟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指出此权利让与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成功让法院认定薛先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后续索赔奠定了基础。
对于车辆损失,XX公司认为评估金额过高且扣减残值数额过低,还要求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鉴定。李娟娟律师指出,车损评估是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XX公司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评估结论。而且XX公司在申请重新评估时未一并提出因果关系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也未提出,再次申请既不合理又超出法定期限。最终,法院采信了李娟娟律师的观点,认定车辆损失为313700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李娟娟律师凭借一审时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辩护思路,让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XX公司虽上诉,但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最终上诉请求被驳回。薛先生成功获得车辆损失、施救费、医疗费共计316241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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