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史X、白X及第三人河南某建筑公司的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此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虽作出判决,但某建筑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后仅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剩余金额执行困难,案件陷入僵局。在此绝望处境下,某建材公司委托了河南郑州韩蕊律师。
韩蕊律师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也是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她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韩蕊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所有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她发现某建筑公司虽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但能否认定其具备破产条件存在争议,史X也以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等理由进行抗辩。韩蕊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收集了某建筑公司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足额清偿债务的有力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在庭审中,韩蕊律师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某建筑公司涉债务经强制执行后未足额执行到位,可认定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她清晰阐述法律依据,有力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韩蕊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史X、白X分别在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对某建筑公司欠某建材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场看似艰难的官司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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