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北京市XX区某村某院落因城乡一体化改造实施腾退。三位委托人作为被安置人,却未从二被告处获得任何腾退补偿权益,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彭艳军律师提起诉讼。
梳理事实,固定证据
彭艳军律师擅长处理继承、房产等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与三位委托人沟通,确认他们户籍在腾退院落,且一方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符合独立产权户认定条件。彭律师指导委托人收集《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房屋评估报告等关键证据,明确本案争议焦点是补偿款分配、安置房居住权及租金收益分割问题。
法律分析,确定思路
依据《实施细则》及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彭律师确定代理思路。他明确委托人作为独立产权户和合法被安置人,享有相关权益,并非被告所称“空挂户”。针对被告的抗辩,彭律师逐一反驳:委托人持有房屋产权,补偿款应按比例分配;被告称已支付补偿款无证据,现有转账应认定为部分抵扣;本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他聚焦核心诉求,主张补偿款按人口和产权户比例分配,保障委托人安置房居住权和租金收益。
庭审交锋,赢得判决
庭审中,彭律师围绕代理思路展开抗辩。针对补偿款分配,他提交证据证明委托人应按比例分配;对于安置房归属,提交材料说明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居住权;关于租金收益,主张扣除成本后共有人平均分配。最终,法院采纳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给付补偿款与租金收益,委托人获得房屋居住使用权。虽然安置房面积份额因未办产权证暂未确认,但委托人核心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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