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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500万以房抵款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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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6 · 13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育倩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10人 执业7年
律所: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32019111519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3209586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汪育倩律师擅长于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事务与行政事务等,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基础,坚持法律至上、证据至上、客户至上的办案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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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500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主张以房抵款应扣除1720885元货款。汪育倩律师分析合同条款,指出以房抵款约定不明确,不具备履行条件,且上诉人违约,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桩涉及500万金额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令人意外的是,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育倩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及核心争议焦点。此案的关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当在欠付货款中扣除。A公司声称双方合同约定总货款的20%以房源冲抵,该条款独立有效,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

要破解这一难题,需要精准剖析合同条款与法律适用。汪育倩律师在本科阶段于吕梁学院系统学习法学知识,为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就有200多件,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能够敏锐地捕捉到合同中的关键问题。在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时,她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虽提及部分房源范围,但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亦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汪育倩作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处的专业平台让她能够接触到更多的法律资源和案例,进一步增强了她对法律适用的精准判断。她指出,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B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主张的以房抵款条款因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她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双方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仅为付款方式的意向性表述,未形成具体、可执行的协议,既未选定房源,也未就房屋价款、交付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不具备履行条件;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提出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明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111,805元及逾期利息。这起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它留下的痕迹却值得深思。它再次提醒人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严谨对待,任何模糊不清的条款都可能引发纠纷。同时,也彰显了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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