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各某某被紧急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一住就是20天,诊断结果是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这次的住院医疗费10683.84元。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又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9天,又花了7580.79元。经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还确定了营养、护理、误工期限。
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都是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正在提供劳务途中。路某某在2023年10月25日给了各某某20000元赔偿款,但之后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怎么都谈不拢。各某某实在没办法,就找到了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及其团队。刘晟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承办过数百件案件,在处理这类纠纷上经验丰富。
刘晟律师团队接手后,发现这案子可没那么简单。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一大堆。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该咋认定?被告一保险赔偿责任咋承担,交强险、商业险适用不,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咋赔付?被告二、被告三该不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比例是多少?被告二还提出“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这说法到底成不成立?
针对这些争议焦点,刘晟律师团队开始了一系列操作。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把事故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都给证实了,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也明确了。他们主张这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得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还驳斥了被告二“协议已赔偿完毕”的说法,指出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还没做,没涵盖全部损失,而且协议也不能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各某某一共追回赔偿119822.39元,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通过这个案例,给咱们几点法律建议:
第一,要是雇员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自己又没责任,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有的话),也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得赶紧把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这些关键证据固定好,这样后续索赔才有依据。
第三,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和侵权人的免责主张,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把“好意同乘”“赔偿协议”等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弄清楚。
遇到法律纠纷别慌,只要咱们合理合法维权,就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像各某某,在刘晟律师团队的帮助下成功追回赔偿。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刘晟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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