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口子过不下去打算离婚,拿到离婚证才算真正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很多人就犯嘀咕了,这离婚证是不是得回到当初领结婚证的地方去办呢?毕竟结婚登记时是在那个登记处,离婚时会不会也有这样的要求?其实这是不少准备离婚的人都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咱就详细探讨探讨。
一、离婚证办理地点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登记不一定非要回到原登记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就行,不局限于原登记处。比如小李和小张在A地登记结婚,但后来两人都在B地长期居住,他们就可以在B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没必要再跑回A地。
二、不同离婚方式的办理地点
1.协议离婚
就像前面说的,协议离婚要双方一起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双方要先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里得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好。然后带着相关材料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材料一般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登记机关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过冷静期后就可以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小王和小赵闹离婚,小赵的住所地在C地,但他在D地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小王就可以在D地法院起诉离婚。
三、办理离婚证的具体流程
1.申请
双方自愿离婚的,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是现役军人,离婚登记又有不同的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军人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等材料。而且办理地点也有特殊要求,一般要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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