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一:仲裁时效问题。邓某主张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5年8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指出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邓某时隔7年半才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时效。法院采纳抗辩,驳回原告诉请,为公司避免近5万元损失。
风险点二: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刘某于2021年5月8日通过BOSS直聘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公司辩称刘某属于“XXX”技术团队成员,与公司无劳动关系。刘伟律师通过BOSS直聘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成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刘某获赔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1471.26元。
风险点三:社保放弃声明效力。杨某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公司以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社保抗辩。刘伟律师论证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放弃无效。最终,杨某获赔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及失业保险损失共计40357.56元。
建议在处理工伤相关事务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及时关注仲裁时效,注重劳动关系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明确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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