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周口现代城工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公司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张某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用来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在约定的工程上。到案发的时候,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大概有200多万元。后来张某离开了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到别处了。
公司一看这情况,觉得张某是在诈骗,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还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案子被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时候,张某和他的家人心急如焚,四处寻找能帮他的律师,李鉴春律师就在这个时候介入了案件。
李鉴春律师接手后,马上开始了全面的辩护工作。他先是仔细查阅了所有的卷宗,多次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的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这些努力,他把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整个过程和时间节点都梳理得清清楚楚,还原了事情发生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李鉴春律师发现,虽然张某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他一直都在搞工程经营,设备也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并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且他撤离的时候,虽然没清点和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
在和检察机关沟通的时候,李鉴春律师重点指出,张某的行为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他系统地论证了这个案子本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的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同时,李鉴春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了相关的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一个清晰的“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可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好在经过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
记住这几点:第一,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像合同、往来记录等,这样在遇到纠纷的时候才能有证据说话。第二,如果不幸陷入了刑事纠纷,要及时找专业的律师介入,律师能帮你准确分析案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公正的,但有时候真相会被掩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李鉴春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张某洗清了冤屈。本文案例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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