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开设赌场案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XX、刘X犯开设赌场罪。自2018年5月起,周X在珠海市香洲区多个地点开设以“赌骰子”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被告人万XX作为周X的妻子,参与经营该赌场,负责收取“水钱”;被告人刘X被指控作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场坐庄,并与周X按照坐庄比例参与赌场盈利分红,以及共同承担赌场亏损。
案件难点分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需要明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角色和行为。在本案中,难点在于确定刘X是否为赌场股东以及其参与程度。虽然有证人证言称刘X是股东且可分水钱,但刘X自始至终否认,且万XX作为赌场老板妻子也不知情,周X未归案,导致证据链不完整,难以确凿认定刘X的股东身份。
律师办案思路
邓德锴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仔细分析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对于刘X是否为股东这一关键问题,深入研究证人证言和刘X的供述,发现存在矛盾之处。在庭审中,邓律师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指出仅凭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应认定刘X为赌场股东。同时,强调万XX并非赌场发起人,极少参与管理,只是偶尔帮忙收取水钱,应认定为从犯。
案件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德锴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不是赌场股东,万XX、刘X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万XX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X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于面临类似开设赌场罪指控的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提供真实情况,律师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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