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张在桌面上被翻动,发出沙沙的声响。蒋顺花律师坐在办公桌前,面前堆满了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和某文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相关的文件。她眉头微皱,眼神专注地在文件中查找着关键信息。”这是蒋顺花律师接下这起案子后,日常工作的一个场景。
蒋顺花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自学考试),自2012年开始执业,是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着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重大案事件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她在建设工程等合同类纠纷、家事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
在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核心争议在于委托人是否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理由是否成立。蒋顺花律师深知证据是打赢这场官司的关键,于是她开始全面核查相关证据。她仔细研究《专项审计业务协议书》、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等,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严谨的分析,她确认委托人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审计工作,2022年4月出具审计报告并交付文旅公司,且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该报告;2023年3月重新开具金额准确的52704元发票,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形成了完整的履约证据链。
面对文旅公司提出的“委托人逾期交付报告有权解除合同”“未收到催款通知”“不支持利息”三项抗辩,蒋顺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逐一进行了针对性反驳。她指出,委托人虽逾期12日交付报告,但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报告且未在法定期间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委托人交付报告及发票的行为本身具有催款性质,文旅公司以未收单独催款通知拒付无依据;利息主张虽因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未获支持,但不影响核心审计费的支付义务。
庭审中,蒋顺花律师语速沉稳,逻辑清晰地阐述着自己的观点。她明确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委托人已全面履行审计及交付义务,文旅公司实际使用报告却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同时,双方已一致认可审计费金额为52704元,文旅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缺乏事实及法律支撑。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已履行合同义务,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某文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委托人审计费52704元;驳回委托人的利息诉求;案件受理费596元由该文旅公司承担。
蒋顺花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审计费,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她始终秉持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法律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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