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个案例中,2023年7月18日凌晨,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沈XX和沈XX酒后因琐事相约打架。沈XX邀约了马XX、邹XX等人,沈XX则邀约了杨XX、被告人罗XX等人。双方人员聚集后,冲突不断升级。杨XX等人挑衅沈XX一方,沈XX再次邀约人员返回现场。最终,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杨XX和何某某持刀伤人,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XX在2023年8月2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田百川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罗XX,详细了解案情。他发现罗XX作案时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且是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了拳打脚踢的行为。田律师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精准定位罗XX“从犯”的犯罪地位,明确了以“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为核心的辩护方向。
庭审中,田百川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重点论证了罗XX具备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他着重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结合罗XX缺乏监管、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另一个案例中,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在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2023年9月14日,他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准备盗窃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公诉机关查明,赵XX销赃所得共计5690元左右,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
田百川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赵XX,了解到他高中就读期间因学习压力过大、与家庭沟通不畅出现抑郁症状,案发时处于治疗期。田律师细致查阅案卷材料,精准提炼出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积极退赔谅解、未成年人犯罪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庭审中,田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记住这几点: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自首、坦白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第二,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沟通,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避免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不仅有惩戒的一面,更有挽救的温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要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田百川律师在这两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负责的态度,为未成年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本文案例由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田百川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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