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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责,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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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3 · 1957人看过
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9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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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XX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减少赔偿款。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定保险公司赔偿鲁X等四人各项损失共计383,306.13元。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责,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责死亡赔偿应全赔

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张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长期卧床,继发感染等并发症导致死亡,该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根据《民法典》规定,仅在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方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的体质状况非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法医学上的“损伤参与度”不等同于侵权责任划分比例。一审判决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约赔付,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保险公司主张按70%比例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理

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划分(李XX全责)、损害后果(死亡)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一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并无不当。鲁世超律师在处理人身损害案件方面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熟悉此类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定标准。保险公司主张减少至35,000元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保险法》规定,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本案鉴定费是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正确。鲁世超律师在处理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时,熟知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准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以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鲁世超律师凭借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的赔偿。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X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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