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陆X与被告吴X、陈X就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了激烈争执。20XX年X月XX日,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XX某号房屋。后经协商,买房人变更为陆X并办理网签,陆X按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银行贷款也获批准。然而,在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因故发生争执,过户未能完成,此后吴X、陈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陆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吴X、陈X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网签合同。
本案的代理律师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的执业年限,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特别是在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李同红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面对此次案件,他迅速投入到紧张的办案过程中。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通过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和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具备继续履行条件;针对卖方主张的解除合同,指出被告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达成一致,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并且陆X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房屋不存在其他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李同红律师过往承办过众多类似案件,比如代理王女士离婚维权获得大部分房产及赔偿、代理郝女士经四次审理终审改判为实际购买人等,这些丰富的案例经验让他在此次案件中应对自如。
被告吴X、陈X辩称过户当日陆X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卖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证据不足,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成合同履行的原则,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李同红律师在卖方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为由反诉解除合同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买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精准运用证明规则,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展现了李同红律师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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