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一起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的产权争议案引发关注。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原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为筹备结婚共同购置婚房,李XX出售名下房产支付首付款,以刘XX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然而关系破裂后,李X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返还婚戒,一审法院却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李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同红律师、江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家事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恋爱购房析产纠纷案件。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展现出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精准把握。首先,针对一审核心争议点“涉案房屋是否为婚约彩礼”,李同红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将焦点错误限定,忽视了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他强调双方在恋爱期间有共同购房意愿与出资行为,符合共有关系构成要件。这一观点的提出,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李同红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他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且在贷款期间持续还贷。同时,他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依据且无证据支持。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还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法院核算后判决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虽然婚戒返还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本案终审改判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也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标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参考价值。李同红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再次体现了他在家事领域析产纠纷案件处理上的深厚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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