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发生了一起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的产权争议案件,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刘XX原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为筹备结婚共同购置婚房,李XX出售名下房产支付首付款,以刘XX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但后来关系破裂,李X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及返还婚戒,一审法院却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XX不服,委托李同红律师、江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也是北京市XX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析产纠纷案件占比约80%,在涉外继承婚姻、拆迁析产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李同红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在接手这起案件后,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精准把握。首先,针对一审将焦点错误限定于“婚约关系”与“彩礼”认定的问题,他指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具有明确的共同购房意愿与共同出资行为,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接着,他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且在贷款期间持续通过个人账户向刘XX转账用于还贷,还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依据且无证据支持。那么,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又会如何运用法律规定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呢?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还特别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在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经过李同红律师的努力,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
法院认为,李XX与刘XX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向银行借款并共同还贷,双方对涉案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构成共有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共有方式,依法视为按份共有,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经核算,李XX支付首付款155万元,通过还贷出资32.7万余元,合计实际出资339万余元;刘XX支付首付款19.3万余元,还贷出资20.6万余元,合计实际出资135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本案终审改判,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更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标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参考价值,而这背后离不开李同红律师的专业付出。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