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面临的初始困境在于,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知晓且承认收到通知,并且确实存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其证据缺口在于,虽主张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债权转让金额为XXX.20元,且仅欠付17230.20元,但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观点。同时,其以未同意2022年10月22日的合同履行完毕确认书为由,否认2020年9月9日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却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谢非非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选择从债权转让的效力以及欠款金额的事实认定方向切入进行抗辩。针对被告认为债权转让金额不符以及未完成债权移转的主张,律师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履行。第三人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发出转让通知,被告承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已经转让给原告。关于当事人后续就履行问题的协商,属于债权行使的方式问题,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在庭审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债权转让金额不符的问题,律师进行了关键交锋。被告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债权转让金额为XXX.20元,且仅欠付17230.20元。律师则出示了债权转让协议、三方完善的付款手续、委托付款协议书以及被告付款的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欠款为XXX.50元。律师强调,虽然部分货款未开具发票,但这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以及欠款金额的认定。同时,对于被告以未同意合同履行完毕确认书为由否认债权转让效力的观点,律师指出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被告时即已生效,后续的协商不影响其效力。
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天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兴隆某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货款XXX.5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1月份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计算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明确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准确核实欠款金额,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欠款情况;三是关注合同履行的协商过程,判断其是否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及欠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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