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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合同诈骗案:证据审查下的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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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9 · 1268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案例展示: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我们拥有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优秀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跨省市代理,最大限度内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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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治社会,每一起案件的审判都离不开证据的支撑,尤其是合同诈骗这类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今天,我们就跟随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的曹亮律师,深入剖析一起合同诈骗案中的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
沈阳合同诈骗案:证据审查下的罪与非罪

资深律师曹亮

曹亮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多件。他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专业,是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多个专业组织的成员,也是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他深耕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和合同纠纷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丰富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合同诈骗案纪实

案件指控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于XX系沈阳XX公司法代表人,XX公司与被害单位XX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XX公司收到66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也未积极组织货源。此外,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也存在未按约履行的情况。

辩护交锋

曹亮律师等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辩护意见。对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合同,辩护人认为合同未履行是因客观因素,XX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于XX只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XX公司与XX公司的合同,辩护人指出XX公司将665万元用于购煤,有供货能力,未及时供煤是因洗煤设备问题和仓库提货受阻等原因,被告人积极组织货源并采取补救措施,应属民事纠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XX作为主要决定及实施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XX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证据不足,该起指控未被支持。最终,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这起案件中,曹亮律师通过深入审查证据、挖掘案件细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在法治的道路上,每一个证据的审查和细节的挖掘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而律师的专业辩护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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