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从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等领域。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367枚雷管,毕X因此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案件后,深入了解发现了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当时的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1.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时效,即使有犯罪事实,也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清楚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担忧。
2.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而不是发现时的。所以了解不同时期的法律变化很重要。
3.合法经营很关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合法行事,这样才能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公平的,即使面临看似不利的局面,也可能有转机。只要依据法律,就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铖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研究,成功为毕X洗脱罪名。王铖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在法律领域为大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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