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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运爆炸物却不起诉?律师巧用法律条款为矿工洗脱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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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8 · 1214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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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从一位律师朋友那里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件。一位曾经的铁矿矿长,因多年前的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行为被刑事拘留,看似板上钉钉的犯罪,却在律师的努力下有了反转。这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法律玄机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非法储运爆炸物却不起诉?律师巧用法律条款为矿工洗脱罪名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从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等领域。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367枚雷管,毕X因此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案件后,深入了解发现了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当时的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1.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时效,即使有犯罪事实,也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清楚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担忧。

2.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而不是发现时的。所以了解不同时期的法律变化很重要。

3.合法经营很关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合法行事,这样才能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公平的,即使面临看似不利的局面,也可能有转机。只要依据法律,就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铖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研究,成功为毕X洗脱罪名。王铖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在法律领域为大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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