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质与业务聚焦
该律师自2009年起执业,执业证号为1210xxxxxxxxx1502,服务于沈阳地区,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律专业,是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身兼多职。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多件,专精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和合同纠纷领域,刑事案占比约60%,民事合同纠纷占比30%多。
案件起因与争议核心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XX公司与被害单位XX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XX公司收到货款后未按约定交付货物。争议点在于,这究竟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还是民事领域的经济纠纷。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也因客观因素未按时履行,双方就责任认定存在分歧。
证据链条构建与审查
辩护人围绕两起指控展开证据收集与分析。对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交易,辩护人指出合同未履行是客观因素导致,XX公司有履行能力且积极组织货源,不应认定被告人犯罪。对于XX公司与XX公司的交易,辩护人提供收款说明、供应商明细帐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购煤,XX公司有供货能力,未履行合同是因洗煤设备问题和仓库提货受阻等。然而,法院审查认为,部分证据无法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
庭审程序推进与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认为两起案件应属民事纠纷。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于XX作为主要决定及实施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其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被告人于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