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理赔协商受阻,委托人权益待维护
2024年4月8日,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同年11月19日,委托人在家擦玻璃时从1.5米高处坠落受伤,经诊断多处损伤,产生医疗费16158.24元,医保报销后实际支出9653.5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委托人支出鉴定费1500元。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且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张晨阳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近千余件案件,在合同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接受委托人委托提起诉讼。
二、保险公司条款抗辩,免责条款效力成焦点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系统掌握法学核心理论与实务技能。她针对保险公司抗辩提出核心意见,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亦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所以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三、鉴定费用承担存争议,律师依据法律据理力争
对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理赔范围。张晨阳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指出,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她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精准梳理案件要点的能力,此次也不例外,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四、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委托人诉求全部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采纳了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同时认定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作出XX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医疗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张晨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务实的办案作风,成功为委托人拆除了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重重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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