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为孩子购买艺术培训课程,支付两万余元。然而,分公司在原告B完成部分课程后,于20XX年XX月停止教学活动、关闭门店,且不退还剩余一万余元课时费。原告多次要求退款遭拒,起诉至法院,庭审中二被告均未到庭,案件前期原告面临着回款困难的不利局面。此时,原告委托了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杨稳定律师。杨稳定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逾五百件,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商事法律领域。
精准追责,锁定总公司
杨稳定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后,重点关注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关系。她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认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总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于是,她将总公司纳入被告范围,为案件的转机奠定了基础。
双重保障,胜诉获赔
在庭审中,杨稳定律师围绕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充分论述。她不仅精准核算了剩余课时费用,还主张了资金占用利息。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稳定律师的全部意见,认定分公司构成违约,应退还剩余课时费并支付利息,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终判决分公司十日内退还原告费用及利息,总公司在分公司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通过杨稳定律师的努力,本案成功突破分公司无钱可退的困境,由总公司兜底负责,大幅提高了回款可能性,也让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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