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经验丰富
陈俊全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占比约70%。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众多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结果。
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陈俊全作为被告林某某的代理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某是否明知所涉财物为犯罪所得而进行掩饰、隐瞒。陈俊全接手案件后,仔细分析案情,深入调查证据。他从林某某的行为动机、认知能力以及交易过程等方面入手,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林某某并非主观故意。在庭审中,他依据法律规定,清晰阐述林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最终,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使林某某免受刑事处罚。
蒙X寻衅滋事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蒙Xx、唐XX等七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并发生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按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关键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蓝xx酒后辱骂、挑衅他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且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首;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虽认定七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如蓝xx、蒙Xx、韦X被适用缓刑。陈俊全的辩护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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