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时常模糊不清。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至关重要。曹亮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尤其是经济犯罪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这起合同诈骗案便是其专业实践的体现。
案件梳理与辩护策略确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曹亮律师在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X,查阅全案卷宗,走访调查相关证人并收集证据。在征得被告人和家属同意后,决定作无罪辩护。
第一起指控的辩护要点
对于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曹亮律师指出合同未履行并非XX公司一方原因。全国煤炭行业变化、煤炭质量问题以及第三方未及时出具调拨单等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且XX公司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为,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未非法占有货款,责任不应全归咎于他,应属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第二起指控的辩护要点
针对XX公司与荣力XX公司的合同,曹亮律师提供证据证明665万元承兑汇票用于购煤,XX公司有供货能力。未及时供煤是因洗煤设备未协调好,且被告人积极组织货源并采取补救措施。未能履行合同还因煤炭自燃等意外情况,公司损失惨重才无法还款,这属于民事纠纷。
法院评判与律师努力成果
法院认为XX公司在第一起指控中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第二起指控,因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证实其非法占有货款的证据不足,未支持该起指控。虽然判决结果未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但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避免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为被告人争取了相对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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