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纠纷较为常见,涉及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多方面问题。本案中关于工程款结算下浮率的争议,凸显了在复杂的合同关系和政府文件影响下,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运用的重要性。杨龙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代理被申请人处理该仲裁案,展现出专业的服务流程与技术细节。
核心争议梳理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有无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三大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工程款计算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其附件仍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审理核心抗辩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出结算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仲裁委采纳全部抗辩意见,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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