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兵兵律师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他有着八年的从军经历,曾在部队担任司令部管理员、政治部秘书及军队律师等职务,荣获三等功一次、嘉奖三次、优秀共产党员四次。这段经历锤炼了他做事干练、果断的风格,培养了良好的沟通和人际协调能力。2018年他加入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2020年正式开始执业,作为团队主办律师,将军事纪律与法律专业相结合,以敢于创新的精神,为客户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代理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我方当事人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上海XXXX会所项目”供应石材。合同履行后,园林公司尚欠部分货款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材料款。然而,一审法院以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与证人取得有效联系、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理由,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他强化证据链条,强调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由园林公司的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的交易习惯,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同时,精准适用举证规则,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的内部文件,原件理应由其掌控,在我方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他还揭示对方矛盾陈述,在庭审中指出园林公司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自相矛盾。最后,将二审争议焦点成功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避免了一审中纠缠不清的证人出庭、质量纠纷等问题。
最终,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此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但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出色的庭审策略,最终在二审实现逆转胜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刑事辩护之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陈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案发后,陈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中涉及的主要证据包括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以及物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陈兵兵律师指导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如实陈述案情,争取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协助当事人与检察机关沟通,阐明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等关键因素;依据法律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XX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件经律师有效辩护,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侵犯著作权罪辩护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马X与同案人员周X,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运营名为《飓XXX》的网络游戏“私服”。经鉴定,该私服游戏程序与正版游戏《天XXX》的服务端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玩家充值,二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0350元,马X个人分得35175元。案发后,马X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随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剖析案情,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他精准定位,确立“罪轻不起诉”辩护方向,客观承认案件事实,将辩护重点集中于“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各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上;积极沟通,最大化利用从宽情节,协助马X完成认罪认罚程序,督促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向检察机关强调其坦白、初犯、悔罪态度诚恳等有利情节;紧扣《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条款,论证对马X不予追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判决带来的终生污点。
盗窃罪辩护
2024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X与同案人员徐X,在淮安市XX区窃取一台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后作为废品变卖,刘X个人分得1500元。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809元。案发后,刘X经同案人员电话规劝,于2024年4月24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陈兵兵律师高度重视刘X“经规劝后自动投案”这一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阐明其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积极协调促成赔偿谅解,为争取不起诉积累了关键的酌定情节。协助刘X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文书中着重论证,本案被盗物品系“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涉案金额不高;当事人无前科且悔罪态度彻底。综合全部情节,充分论证其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最终,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判决带来的前科烙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陈兵兵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创新的辩护策略,在合同事务和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无论是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还是棘手的刑事案件,他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高效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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