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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与刑事法律案件推荐,专业律师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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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8 · 18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兵兵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01021948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1391911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本人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法律事务及案件,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勤勉尽责,严谨务实,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程序,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和较强的庭辩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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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兵兵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方向涵盖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及公司经营等领域。他蝉联多年盈科总部优秀律师,荣获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在执业中成功处理多起代表性案件,如刘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获不起诉,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案避免近亿元损失等。
南京合同与刑事法律案件推荐,专业律师护航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兵兵律师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他有着八年的从军经历,曾在部队担任司令部管理员、政治部秘书及军队律师等职务,荣获三等功一次、嘉奖三次、优秀共产党员四次。这段经历锤炼了他做事干练、果断的风格,培养了良好的沟通和人际协调能力。2018年他加入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2020年正式开始执业,作为团队主办律师,将军事纪律与法律专业相结合,以敢于创新的精神,为客户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代理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我方当事人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上海XXXX会所项目”供应石材。合同履行后,园林公司尚欠部分货款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材料款。然而,一审法院以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与证人取得有效联系、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理由,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他强化证据链条,强调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由园林公司的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的交易习惯,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同时,精准适用举证规则,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的内部文件,原件理应由其掌控,在我方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他还揭示对方矛盾陈述,在庭审中指出园林公司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自相矛盾。最后,将二审争议焦点成功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避免了一审中纠缠不清的证人出庭、质量纠纷等问题。

最终,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此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但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出色的庭审策略,最终在二审实现逆转胜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刑事辩护之危险驾驶

被不起诉人陈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案发后,陈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中涉及的主要证据包括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以及物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陈兵兵律师指导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如实陈述案情,争取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协助当事人与检察机关沟通,阐明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等关键因素;依据法律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XX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件经律师有效辩护,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侵犯著作权罪辩护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马X与同案人员周X,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运营名为《飓XXX》的网络游戏“私服”。经鉴定,该私服游戏程序与正版游戏《天XXX》的服务端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玩家充值,二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70350元,马X个人分得35175元。案发后,马X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随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剖析案情,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他精准定位,确立“罪轻不起诉”辩护方向,客观承认案件事实,将辩护重点集中于“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各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上;积极沟通,最大化利用从宽情节,协助马X完成认罪认罚程序,督促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向检察机关强调其坦白、初犯、悔罪态度诚恳等有利情节;紧扣《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条款,论证对马X不予追诉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判决带来的终生污点。

盗窃罪辩护

2024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X与同案人员徐X,在淮安市XX区窃取一台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后作为废品变卖,刘X个人分得1500元。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809元。案发后,刘X经同案人员电话规劝,于2024年4月24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陈兵兵律师高度重视刘X“经规劝后自动投案”这一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阐明其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积极协调促成赔偿谅解,为争取不起诉积累了关键的酌定情节。协助刘X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文书中着重论证,本案被盗物品系“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涉案金额不高;当事人无前科且悔罪态度彻底。综合全部情节,充分论证其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最终,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判决带来的前科烙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陈兵兵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创新的辩护策略,在合同事务和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无论是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还是棘手的刑事案件,他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高效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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