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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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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8 · 13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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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自2009年开始执业,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其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职务犯罪领域也具备突出专业能力。曾代理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经其辩护,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后维持该决定,成功阻却刑事追诉。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经验丰富

李鉴春从2009年开始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服务地区为河南周口。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的主要客户类型涵盖个人和企业,工作方式既侧重诉讼,也涉及非诉业务。他不仅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还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同时也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处理合同诈骗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认为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李鉴春通过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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