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案件背景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在劳动工伤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此次案件中,原告周XX于XXXX年XX月X日入职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XXXX年XX月XX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未为其申报工伤,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二、案件核心障碍与应对策略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意识到本案核心障碍在于被告拒不承认劳动关系,试图以“临时雇佣”规避工伤赔偿责任。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工伤认定和后续赔偿将无法实现。为此,陈步青律师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
三、证据收集与链条构建
陈步青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工作沟通记录、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他将这些零散证据串联起来,形成完整证据链。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属被告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四、庭审交锋与法律论证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原告是“临时雇佣”,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针锋相对,指出即便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妨碍劳动关系成立。他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工作内容是被告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便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也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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